省屬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專家評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省屬企業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完善資產評估工作體系,規范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備案程序,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資產評估法》、《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評審,是指省國資委或省屬企業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有關專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評估準則,對評估報告的完整性、規范性以及評估結論的公允性進行專業性審查和評價,為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或備案提供依據的工作。
第三條 省屬企業及各級控制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專家評審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國資委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由省國資委負責組織專家評審工作;省屬企業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由省屬企業負責組織專家評審工作。
第五條 省國資委負責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均通過專家評審方式進行審核。
省屬企業負責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由省屬企業決定通過專家評審方式進行審核的范圍。其中,重大資產評估項目應當通過專家評審方式進行審核。各省屬企業應當根據資產評估項目的經濟行為重要程度、涉及資產金額大小等因素,合理確定重大資產評估項目標準。
第六條 省國資委負責資產評估項目評審專家庫的建設、管理和使用監督等工作。
第七條 省屬企業資產評估專家評審工作,由省國資委或省屬企業從評審專家庫中選擇的專家承擔。
第二章 評審專家管理
第八條 評審專家主要包括資產評估、土地估價、房地產估價、礦業權評估等領域的專業人員以及省屬企業相關專業人員。評審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能夠獨立、客觀、公正的提出審核意見;
(二)具備資產評估師、礦業權評估師等相關執業資格或相關專業高級職稱的一種或多種,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以及較高的業務能力。其中,在評估機構工作的專業人員,需要執業8年以上;
(三)無違法、違規執業記錄,未受過處罰、處分;
(四)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審核工作。
第九條 專業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通過由行業協會、省屬企業、評估機構等單位推薦的方式提出入庫申請,省國資委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確定擬入庫人選,通過省國資委網站公示無異議后,納入專家庫并通告各省屬企業。
第十條 申請加入專家庫的專業人員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加入評審專家庫單位推薦意見;
(二)學歷學位、執業資格、專業技術資格等證書;
(三)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第十一條 入庫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受邀參加省國資委或省屬企業組織的資產評估項目專家評審工作;
(二)審核資產評估項目有關資料,獨立發表審核意見;
(三)發表是否同意資產評估結果的意見;
(四)按照相關規定獲取勞動報酬;
(五)申請退出專家庫。
第十二條 入庫專家承擔以下義務:
(一)接受省國資委或省屬企業的委托,對資產評估項目進行審核,并承擔相應審核責任;
(二)遵守法律法規,遵循職業道德,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三)簽署保密承諾函,不私下與被審核企業、中介機構或資產評估項目其他利益相關方溝通聯系,不泄露與資產評估項目及審核工作有關的任何信息;
(四)不得收受或索取與資產評估項目有關的任何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利益;
(五)工作單位、職務、執業資格、專業技術資格和聯系方式等發生變化的,應自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到省國資委變更相關信息;
(六)發生不適合繼續擔任專家情況的,應當主動申請退出專家庫。
第十三條 省國資委對評審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評審專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國資委不再將其納入專家庫:
(一)一年之內被邀請但未參加資產評估項目審核工作達到三次,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違反保密承諾或回避原則,泄露與資產評估項目及審核工作有關信息的;
(三)項目審核期間私下與被審核企業、中介機構或資產評估項目其他利益相關方溝通聯系的;
(四)收受或索取利益相關方財物或其他利益的;
(五)審核工作未勤勉盡職,明顯違背獨立、客觀、公正原則或存在重大疏漏,嚴重影響資產評估項目審核質量的;
(六)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行業協會懲戒或單位處分,不再適合繼續擔任專家的;
(七)發生其他惡意損害國家、單位或個人利益行為的;
(八)其他不再適合繼續擔任專家的情形。
第十四條 省國資委建立評審專家工作質量評價制度,定期對專家工作質量進行綜合評價。
各省屬企業應當按照評價制度要求,定期對所委托專家的工作質量進行綜合評價,并按年度匯總評價結果,于下年1月31日前報省國資委;發現評審專家存在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及時報告省國資委。
第十五條 根據評審專家工作質量綜合評價結果,省國資委對評審專家庫每兩年更新調整一次。
第三章 專家評審
第十六條 參與評審工作的專家,原則上由省國資委或省屬企業根據資產評估項目的具體需要,從評審專家庫中分專業分類別隨機抽取產生。因資產評估項目比較重大、專業性較強、時間要求緊迫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可遵循客觀、公正、擇優原則,從評審專家庫中直接選聘。
第十七條 省國資委組織的專家評審工作,對參與評審工作的專家,參照有關標準支付適當的勞動報酬。
省屬企業組織的專家評審工作,由省屬企業采取合理方式支付專家勞動報酬,具體支付標準和方式由省屬企業決定。
第十八條 受邀參加資產評估項目審核工作時,評審專家應當遵循回避原則。評審專家發現自己與被審核企業、中介機構或資產評估項目其他利益相關方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省國資委或省屬企業發現存在上述情況的,應當要求評審專家回避。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管理規定、評估準則以及評估指南等制度規范,對評估報告進行審核,重點審核以下事項:
(一)資產評估項目所涉及經濟行為的批準情況;
(二)資產評估項目評估報告與專項審計報告的銜接情況,評估報告原則上應以專項審計報告為依據;
(三)評估機構及評估人員評估資質和執業資格的合規性;
(四)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資產范圍的一致性;
(五)評估依據的真實性、合理性、充分性;
(六)評估方法、評估模型、技術參數、預測數據的合理性;
(七)評估計算的準確性;
(八)評估特別事項的披露和處理的完整性、適當性、合規性;
(九)評估報告附件的完整性、相關性、真實性;
(十)評估報告的編制、評估程序的履行、評估基準日的選取、評估方法的選擇、評估結果的有效期等事項符合資產評估法規、準則、指南等制度規范的情況;
(十一)相關企業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的承諾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審核的事項。
資產評估項目涉及土地估價、礦業權評估的,評審專家應當參照上述有關事項一并進行審核。
第二十條 省國資委或省屬企業收到企業報送的核準或備案申請及評估報告后,應當對材料進行初審,材料完備符合受理條件的,在規定的辦理時限內組織專家評審工作。
根據資產評估項目復雜程度不同,評審專家在2-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省國資委或省屬企業匯總整理專家審核意見反饋相關企業。需要評估機構進行解釋說明或修改完善的,將評估補充報告再次送交評審專家審核。
第二十一條 綜合專家審核意見和評估補充報告情況,省國資委或省屬企業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議,對評估報告進行集中論證。會議參加人員包括省國資委或省屬企業的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有關企業人員、評估機構項目負責人等。
第二十二條 專家評審會議要形成同意或不同意評估報告結果的專家評審意見,經所有與會專家簽字后,作為省國資委或省屬企業對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或備案的依據。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省屬企業應當為專家評審工作提供必要條件,確保評審專家完整審核資產評估項目有關資料,保障評審專家獨立發表評審意見。
第二十四條 省國資委將對省屬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專家評審工作進行抽查,抽查結果在省屬企業范圍內通報。
第二十五條 各省屬企業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企業情況和工作實際,制定資產評估專家評審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