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鑒證業務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稅務師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鑒證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注冊稅務師涉稅鑒證業務基本準則》(以下簡稱“基本準則”)等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稅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鑒證業務(以下簡稱“高新認定鑒證業務”),是指鑒證人接受委托,依照稅法和相關標準,執行本規則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被鑒證人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比進行審核,證明其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并出具鑒證報告的活動。
第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鑒證目的,是通過對被鑒證人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情況占比進行鑒證,提高被鑒證人稅法遵從度,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和被鑒證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鑒證人開展高新認定專項鑒證業務,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并符合本規則的要求。
第二章 業務承接
第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承接高新認定鑒證業務,應當按照《稅務師業務承接業務規則(試行)》規定執行。
第六條 鑒證人承接鑒證業務前,應關注企業所屬行業及研發領域,并調查企業財務核算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情況,具體事項如下:
(一)調查企業注冊地點,判定是否屬于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二)調查企業研發活動領域,是否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
(三)調查企業開展的經營活動,是否屬于利用自主知識產權開展,并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
(四)調查企業注冊成立的時間,是否成立一年以上;
(五)調查企業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的取得方式;
(六)調查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
(七)調查企業執行何種財務會計制度,是否按要求設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用研究開發費用輔助核算賬目,研發支出是否建立專門的內控制度;
(八)調查企業前一年內是否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九)調查企業是否建立完善的研發項目管理制度。
第七條 鑒證人承接鑒證業務前,應調查研發項目情況,關注企業研發機構及人員的設置、研究開發項目情況,具體事項如下:
(一)調查企業研發機構的組織結構及研發人員配備情況,如:研發人員清冊及崗位和研發中的職責、參與研發時間、工資分攤情況以及人員變動情況、外聘研發人員情況;
(二)調查研發項目的具體情況,如:立項、確認與登記情況,項目研發起止時間、結題和成果情況,項目完成情況等;
(三)調查研發項目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完成的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費用的支出情況。
第八條 鑒證人承接鑒證業務前,應調查企業收入情況,關注企業銷售收入、總收入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情況,具體事項如下:
(一)調查企業近一年總收入的構成,重點關注不征稅收入的取得情況;
(二)調查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銷售收入,重點關注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的取得情況;
(三)調查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類型,是否包括:產品收入、技術轉讓收入、技術服務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
(四)調查企業主要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高新產品(服務)收入的比例情況。
第九條 鑒證人決定承接鑒證業務的,應根據《涉稅業務約定規則(試行)》的規定,與委托人簽訂業務約定書。
第十條 鑒證人制定鑒證業務計劃,應根據《稅務師業務計劃規則(試行)》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業務實施
第十一條 高新認定鑒證業務實施,包括: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的鑒證和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比的鑒證。
第十二條 審核財務核算情況、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研究開發費歸集情況、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取得情況,確定是否屬于可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范圍。
第十三條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的審核,應重點關注:
(一)審核企業通過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產品(服務)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情況;
(二)審核企業取得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取得情況,是否按研發項目準確歸集產品銷售收入、技術轉讓收入、技術服務收入、接受委托研究開發收入;
(三)審核企業是否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收入總額;
(四)審核企業按稅法規定確認為不征稅收入的情況;
(五)審核企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是否低于60%。
第十四條 研究開發活動范圍和研究開發項目的審核,應重點關注:
(一)研究開發活動范圍。審核企業研究開發活動是否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活動;審核是否存在將企業對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對某項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裝置、產品、服務、工藝或知識等)納入企業研究開發活動范圍的情形;
(二)研究開發項目的確認。審核研究開發項目是否有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意見或查新部門出具的查新報告,還應審核研究開發項目是否存在跨年度研究的情況。審核研究開發項目時,可采用行業標準判斷法、專家判斷法、目標或結果判定法進行初步判定。
第十五條 研究開發項目財務核算審核,應重點關注:
(一)審核企業是否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
(二)審核企業是否以單個研發活動為基本單位,設置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用研究開發費用輔助核算賬目,并能提供相關憑證及明細表;
(三)審核企業是否存在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情況,其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是否分開進行核算;
(四)審核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個研究開發活動的,是否能夠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研發費;
(五)審核企業存在同時研究開發多個項目或研究開發項目和其他項目共同使用資源的情況,審核研發費在各項目間分攤是否合理;
(六)審核企業研發所用的儀器設備、材料或接受應稅勞務等的進項稅抵扣是否正確。
第十六條 審核研究開發項目的開發行為,屬于內部研究開發還是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行為。內部研究開發主要包括:自主開發、合作開發、集中開發。
第十七條 委托外部研究開發項目的審核,應重點關注:
(一)審核企業是否存在委托給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究開發的情況,委托方是否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算研發費用總額;
(二)審核企業委托關聯企業開發的項目,是否取得受托方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表;
(三)審核項目成果是否與企業的主要經營業務緊密相關;
(四)審核項目成果是否為委托方企業擁有;
(五)審核委托外部研發費的定價是否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六)取得相關協議或合同、付款記錄,審核其是否與賬面記錄相符;
(七)審核是否存在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八)審核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十八條 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審核,應重點關注:
(一)審核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歸集,是否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指引》的范圍;
(二)審核研發活動領用的材料、燃料等未消耗完的部分,是否存在移交生產部門或對外轉讓,原已計入“研發支出”、“管理費用”等科目的費用已經按賬面價值或合理分攤價值作轉出處理;
(三)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是否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20%;
(四)審核企業是否存在與集團外企業合作開發、集團內企業集中開發的項目;
(五)審核企業與集團外企業合作開發,取得合作各方共同確認的研究開發項目的立項書、研發費預算表、決算表等資料;
(六)審核企業是否存在集團公司進行集中開發的研究開發項目的情況,發生的研究費是否按照合理的分攤方法在受益集團成員公司間進行分攤;
(七)采取集團公司集中開發的研究開發項目,應審核企業是否能夠提供集中研究開發項目的協議或合同;
(八)企業集團采取合理分攤研究開發費的,應取得企業集團母公司負責編制集中研究開發項目的立項書、研發費預算表、決算表和決算分攤表等資料。
(九)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九條 審核研究開發項目的立項和相關會計核算資料,判定研究開發項目的所屬年度。
第二十條 根據取得研發項目開發計劃(立項書)等資料,關注研究開發項目的立項、登記、確認和變更情況,并應在報告中對立項、登記、確認和變更情況予以披露;根據取得預算計劃書等資料,關注研究開發項目的經費預算情況,并應在報告中對具體預算情況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條 根據取得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專業人員名單和人員學歷等資料,關注是否設立研究開發機構和專門從事研究開發的人員,并應在報告中對研究開發人員的情況予以披露。應重點關注:
(一)審核企業研發機構設置情況;
(二)審核企業研發人員配備情況,包括:研發人員手冊中研發崗位的職責、參與研發時間、工資分攤情況以及人員變動情況;
(三)企業研究開發項目立項情況、確認與登記情況;
(四)項目研發起止時間、結題和成果情況;
(五)研發項目是費用化還是資本化;
(六)項目完成情況,如:完成進度、階段性成果及未達到原計劃的原因等。
第二十二條 審核研究開發項目是否納入相關部門的科研計劃,是否取得財政性資金,是否按不征稅收入進行稅務處理。
第二十三條 根據不同行業特點,審核研究開發費用時,應重點關注:
(一)制造企業要重點區分研發使用的材料、設備及人員工資與生產使用是否相混淆;
(二)醫藥行業要重點審核臨床試驗費、小試費及評審費的相關性和真實性是否含有隱性支出;
(三)軟件行業要重點審核其研發的軟件產品是否符合“三新”的標準,審核其研發人員工資的相關性及真實性等。
第二十四條 銷售收入的審核,應重點關注近三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記錄的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的金額。
第四章 鑒證證據
第二十五條 取得與鑒證事項相關的、能夠支持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比鑒證報告的鑒證證據,根據基本準則的規定,審查判斷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相關性。
第二十六條 鑒證人鑒證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的審核,應取得下列證據資料:
(一)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會計核算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相關憑證、賬簿、收款憑證;
(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相關的交易合同;
(三)不征稅收入取得的相關撥款文件、會計核算資料;
(四)近一個會計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記錄收入總額和不征稅收入相關的資料。
第二十七條 鑒證人鑒證年度研究開發項目相關的交易事項,應取得下列證據資料:
(一)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
(二)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
(三)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
(四)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于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
(六)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
(七)研究開發項目向科技等部門備案的相關資料或向查新部門查新的相關資料;
(八)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用研究開發費用輔助核算賬目、相關憑證及明細表等財務核算資料;
(九)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和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清冊;
(十)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記錄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的相關的資料。
第二十八條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研究開發項目原始憑證的審核,應重點關注:
(一)審核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研究開發項目原始憑證的內容和填制手續是否合規;
(二)審核原始憑證反映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研究開發項目內容是否合理、合法,主要查明發生的研究開發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的政策、法規和制度,有無違反財經紀律等違法亂紀的行為;
(三)根據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研究開發項目原始憑證的填寫要求,審核研究開發項目原始憑證的摘要和數字及其他項目是否填寫正確,數量、單價、金額、合計是否填寫正確,大、小寫金額是否相符;
(四)審核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研究開發項目有關的合同、試驗結果報告等相關資料,確認其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研究開發項目發生的相關性、準確性和真實性。
第二十九條 鑒證人應當及時對制定的計劃、實施的程序、獲取的證據以及得出的結論作出記錄,按照《工作底稿業務規則》規定的要求,編制、使用和保存高新認定鑒證業務工作底稿。
第五章 鑒證報告
第三十條 鑒證人完成約定鑒證事項后,由項目負責人按《稅務師業務報告規則(試行)》的規定,編制《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鑒證報告》、《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專項鑒證報告》。
第三十一條 鑒證報告經業務質量復核后,由稅務師簽名和稅務師事務所蓋章后對外出具。
鑒證人使用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后的電子版鑒證報告,具有與紙質鑒證報告相同的法律效力。
鑒證人正式出具鑒證報告前,應就擬出具的鑒證報告有關內容的表述與被鑒證人進行溝通。鑒證報告應當注明報告日期,報告日期不應早于稅務師獲取充分、適當的審核證據,形成鑒證結論的日期。
第三十二條 鑒證人在鑒證中發現有對被鑒證人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比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應在鑒證報告或報告說明中予以披露。對于鑒證中發現的文件規定不明確的事宜,應在報告中說明。
第三十三條 出具鑒證報告時應編制報告說明,主要內容如下:
(一)被鑒證人基本情況;
(二)被鑒證人執行的主要會計政策情況;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比鑒證事項的說明;
(四)重大事項情況說明。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由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1: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鑒證業務約定書
(參考文本)
業務約定書備案號:
甲方(委托方):
甲方稅務登記號:
乙方(受托方):
乙方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編號:
茲有甲方委托乙方提供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鑒證業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約定:
一、委托事項
(一)項目名稱:
(二)具體內容及要求:
(三)完成時間:
二、甲方的責任與義務
(一)甲方的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關規定,甲方有責任保證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2、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是甲方的責任。這種責任還應當包括:(1)建立、完善并有效實施與會計核算、納稅申報相關的內部控制。(2)符合會計準則及其有關規定。(3)嚴格按照稅收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3、基于重要性原則、截止性測試的性質和審核過程中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甲方內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經乙方審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發現的風險,乙方出具的鑒證報告不能因此減輕甲方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甲方的義務
1、按照乙方要求,及時提供完成委托事項所需的會計資料、納稅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2、確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觸任何與委托事項有關的記錄、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答復乙方工作人員對有關事項的詢問。
3、為乙方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協助,主要事項將由乙方于外勤工作開始前提供清單。
4、按本約定書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委托業務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未按規定時間支付委托費用的,應按約定金額____%的比例支付違約金。
三、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一)乙方的責任
1、乙方應嚴格按照現行稅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以及《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及其有關規定,本著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對甲方提供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核鑒證。
2.乙方應當根據執業規范的要求,執行鑒證程序,為甲方的委托事項提供鑒證服務。
3、乙方有責任在鑒證報告中指明發現的甲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且未按乙方的建議進行調整的事項。
(二)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當按照約定時間完成委托事項,并出具真實、合法的鑒證報告。
2、除下列情況外,乙方應當對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的授權;(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法律訴訟準備文件或提供證據;(3)監管機構對乙方進行行政處罰所實施的調查、聽證、復議等程序。
3、屬于乙方原因未按約定時限完成委托事項并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約定事項的收費
(一)按照稅務師行業收費的有關規定,完成本委托事項費用為人民幣(大寫)__元整(¥ )。
(二)上述費用自本約定書生效之日起___日內預付業務費用總額的____%;其余費用在乙方提交鑒證報告后10日內一次性全額支付(或在乙方提交鑒證報告當日內一次性全額支付)。
(三)由于無法預見的原因,導致乙方從事本委托事項完成的實際時間較本約定書簽訂時預計的時間有明顯的增加或減少時,甲乙雙方應通過協商,相應調整本約定書第四款第(一)項所述業務費用總額。
(四)由于無法預見的原因,導致乙方人員抵達甲方工作現場后,本約定書項目不再進行,甲方不得要求退還預付的業務費用;如上述情況發生于乙方人員完成現場審核工作之后,甲方應另行向乙方支付 人民幣元的補償費,該補償費應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日內支付。
(五)由于無法預見的原因,發生的與本次委托事項有關的其他費用(包括交通、食宿費等),由雙方協商解決。
五、鑒證報告的出具和使用
(一)乙方應當按照國家發布的相關業務準則所規定的格式和類型,出具真實、合法的鑒證報告。
(二)乙方向甲方出具鑒證報告一式 份。
(三)甲方不得修改或刪節乙方出具的鑒證報告;不得修改或刪除重要的數據、重要的附件和所作的重要說明。
六、約定事項的變更
如果出現不可預見的情形,影響審核鑒證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審核報告時,甲乙雙方均可要求變更約定事項,但應提前通知對方,并由雙方協商解決。
七、約定事項的終止
(一)本約定書簽訂后,雙方應當按約履行,不得無故終止。如遇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確需終止的,提出終止的一方應提前通知另一方,并由雙方協商解決。
(二)在終止業務約定的情況下,乙方有權就本約定書終止之日前對約定事項所付出的勞動收取合理的費用。
八、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本約定書的所有方面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進行解釋并受其約束。與本約定書有關的任何糾紛或爭議,雙方均可選擇如下一種解決方式:
1、提交進行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約定書的法律效力
(一)本約定書經雙方代表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在雙方履行完成約定事項后終止。
(二)本約定書一式二份,甲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其他事項的約定
本約定書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與本約定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法人代表:(簽名或蓋章) 所長:(簽名或蓋章)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聯系人: 聯系人: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附件2: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專項鑒證報告(參考文本)
報告號:XXXX
XXX公司:
我們接受委托,對被鑒證人20XX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情況進行鑒證。我們鑒證時主要在企業會計準則框架下,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指引》的規定,對被鑒證人提供的憑證、賬冊、有關會計資料和數據,實施我們認為必要的審核程序。
被鑒證人對所提供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完整性等事項負責。我們的責任是,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有關規定,對被鑒證人20XX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情況和占總收入比例情況進行審核鑒證,出具鑒證報告,獨立、客觀、公正地發表意見。
委托人應當按照鑒證業務委托書的要求使用鑒證報告。委托人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鑒證報告不當所造成的后果,與鑒證人及其所在的鑒證機構無關。
經鑒證,被鑒證人20XX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情況和占總收入比例情況如下:
20XX年度賬載總收入為XX萬元;經審核確認20XX年度高新產品(技術)收入XX萬元;20XX年度高新產品(服務)收入XX萬元,占總收入的XX%。
本報告僅供被鑒證人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使用,不作其它用途。非法律、法規規定,鑒證報告的內容不得提供給其它單位或個人。
稅務師(簽名):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XX事務所(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1、企業基本情況表
2、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
3、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鑒證報告說明
附件3: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比專項鑒證報告(參考文本)
報告號:XXXX
XXX公司:
我們接受委托,對被鑒證人20XX、20XX、20XX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占比情況進行鑒證。我們鑒證時主要在企業會計準則框架下,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指引》的規定,對被鑒證人提供的憑證、賬冊、有關會計資料和數據,實施我們認為必要的審核程序。
被鑒證人對所提供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完整性等事項負責。我們的責任是,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有關規定,對被鑒證人20XX、20XX、20XX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占比進行審核鑒證,出具鑒證報告,獨立、客觀、公正地發表意見。
委托人應當按照鑒證業務委托書的要求使用鑒證報告。委托人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鑒證報告不當所造成的后果,與鑒證人及其所在的鑒證機構無關。
經鑒證,被鑒證人20XX、20XX、20XX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占比情況如下:
20XX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為XX%,其中:研究開發費用發生額為XX萬元,銷售收入為XX萬元;
20XX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為XX%,其中:研究開發費用發生額為XX萬元,銷售收入為XX萬元;
20XX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為XX%,其中:研究開發費用發生額為XX萬元,銷售收入為XX萬元;
20XX、20XX、20XX年度共發生研究開發費用XX元,其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XX萬元,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為XX%。
本報告僅供被鑒證人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使用,不作其它用途。非法律、法規規定,鑒證報告的內容不得提供給其它單位或個人。
稅務師(簽名):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XX事務所(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1.企業基本情況表
2. 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
3.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比專項鑒證報告說明